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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民间借贷的规治,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经济稳增长         2012-07-18 08:31:27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资金的流动更为频繁和高效,除以正常交易行为产生的资金流动之外,民间借贷行为亦是一股不可忽视的推动力。近年来,国家宏观金融政策表现为银根紧缩,股市经历了“大跳楼”,楼市也遇到了“路障”,以高利贷为代名词的民间借贷便成了当前最赚钱的行业之一,民间借贷已表现的极其活跃。就我市来看,特别是2011年下半年以来,呈爆发趋势的“挤兑”“倒闭”等崩盘现象,引发了大量的民事、刑事、上访案件亦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一、民间借贷及引发非法集资类犯罪存在的问题。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融通了社会闲散资金,缓解了资金供求之间的矛盾,活跃了城乡经济。但当民间借贷畸形发展为非法集资后,由此产生的自杀事件以及非法拘禁、伤害、侵财等多种刑事案件频发。则对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负面效应,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主要特点如下:
1、民间借贷呈现出以下新动向:一是规模大;二是利率高;三是范围大;四是手续“简”,方式“活”;五是不公开或半公开;六是人数众多,日益“基层化”;七是民间借贷经纪机构应运而生;八是民间借贷向“银行”类型发展;九是纠纷频发,已成重灾区,引发犯罪;十是司法裁判标准模糊,尺度不统一。
2、非法集资呈现出以下新动向:一是专业化。集资行为由过去的以个人名义进行,发展为以公司名义专业化运作,这些集资公司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往往在工商局以担保、典当等擦边业务进行登记注册,在繁华地段租用办公地点,在主流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有些甚至还获得“诚信企业”等称号,使得这些集资公司看起来极具专业性和可靠性;二是许以高息、欺骗性大。集资者全部对外许以高息,许诺的年息低者16%-18%,高者达到30%、40%甚至更高;三是集资行为公开化。很多担保公司公然在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上打出“年收益XX”的广告,宣传范围大,投资者由过去的“亲朋好友”的范围扩大至“社会公众”,使得集资向“银行”类型发展,投资者“送钱上门”,集资者“坐地收银”,用款者“主动求贷”;四是范围更大、人员更多。公开化带来的直接就是更多人知悉和参与。在人员范围上表现为,参与者众多,从公务员到普通老百姓,在高息和资金需求饥渴等作用下,甚至一些银行资金也充当了民间借贷的“二传手”。
二、相关建议
主要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规制民间借贷行为,使其健康发展;二是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具体措施如下:
1、适时进行合理有效的行政干预。《民间借贷管理条例》中应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对“高利贷村”的必要的行政干预权,如政府有对“爪王”进行解扣,将其交司法部门强制执行,对一些严重欺诈、违法者有对其进行行政的、刑事的司法制裁的权利。
2、成立“徐州市民间金融风险监管(监控)中心”, 建立民间借贷监测管理机制。主要监管对象为寄售行、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正轨金融领域和实体经济,使之不能过多的停留在民间借贷市场。定期采集民间借贷的相关数据,对民间借贷资金流向和利率变化趋势进行及时、全面的分析,掌握民间借贷市场的变动情况。前期,组成部门、人员范围可扩大,控制已爆发的崩盘现象。
3、在处理已发生的民事、刑事案件措施。一是加大审查力度,严格甄别、坚决打击“问题借贷”;二是加大对案件的调解力度;三是及时审理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类的案件,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打击力度;四是做好沟通协调,发挥各职能部门的联动效应。
4、逐步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遏制民间贷款的“高利贷”化倾向。一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确保中小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二是清理纠正金融机构的各种不合理收费,简化贷款手续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三是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5、加强相关法律宣传力度,注意识别民间借款的各种陷阱。民间借款披着各种伪装招摇撞骗,应加强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警惕“高利贷”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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