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详情页
民革徐州网站>>参政议政
实施关于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方式的思考         2012-07-18 08:37:00        2008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近年来,江苏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坚持把统筹城乡发展作为实现“两个率先”的根本要求,围绕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中心任务,突出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强化思路、科技、体制和管理创新,健全政策支持和组织保障,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江苏特点的农业现代化发展道路,农业农村经济取得显著成就,全省连续六年保持了粮食持续增产、农业持续增效、农民持续增收、农村持续发展的好势头。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胡锦涛总书记在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对江苏省提出了“六个注重”的发展要求,其中之一即为注重发展现代农业,4月初,省委书记罗志军在苏北调研时再次强调要坚持加大投入、创新驱动、市场推动、品牌带动、人才保障多管齐下,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
       一、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必要性
       农业社会化服务是伴随着农业生产由分散的、孤立的、自给自足的小生产方式转变为分工细密、协作广泛的商品化社会生产而产生的,是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客观要求。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建设配套完善、灵活高效、协作有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关键。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以乡村集体或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以专业经济技术部门为依托,以农民自办服务为补充,多经济成分、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服务体系。
       1、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有利于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
       从我国土地现状来看,我国有2.5亿农户,户均土地规模不足半公顷,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属于超小规模经营。由于我国当年的土地政策为土地承包到户30年不变,造成农户生产经营规模小,生产标准化水平低,产品交易成本高,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能力较弱,小规模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较为突出,不少农民在市场的迅速变动和严重的自然灾害中遭受很大损失。通过打造一批企业化管理的农业服务型机构,在保证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同时也与我国土地承包经营体制相吻合,为农民提供全方位的生产经营服务,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及土地产出效率。
       从我国土地经营模式来看,户营为主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一种“小生产”方式,其固有的局限性使农业生产与发展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尖锐。首先,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业生产是一个包含众多环节的复杂过程,许多环节不适合分户经营,如灌溉、良种培育、病虫害的防治,如果单家独户进行,既浪费人力,也浪费物力、财力,还影响措施的落实效果。有些可以分户经营的环节由于受资金、技术、精力等因素的限制,如果由农户各家去包揽,则会严重影响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其次,一家一户经营既缺乏获得市场信息的有效渠道,又缺乏对信息的分析判断能力。再次,由于目前多数农村的经济还不很发达,农民的再生产能力很弱,靠单家独户的力量很难形成规模生产和规模效益。最后,从管理的角度看,由于每家每户作为一个生产单位,都必须考虑产、供、销的问题,考虑投入产出的效益核算问题,而目前的实际状况表明,大量的农户不具备这个素质,这更需要一种组织来实施。
       2、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有利于提高科技贡献率
       一是加快了先进科学技术的应用。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容纳不了先进的技术手段,也无力购置贵重的机具,同时随着农村劳动力的逐年流失,农村劳动力结构越来越老化,严重削弱了科技进步对农业生产的贡献率,家庭经营与科学技术的发展经常出现矛盾。而且,农业生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开发、市场开发以及整个农业向深度和广度进军,都要求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唯有建立了健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先进的品种、先进的技术及先进的机械才能得以迅速的大规模的推广。
       二是保护了食品安全及生产环境。单打独斗的农业生产往往造成管理方式及产品标准的混乱,加之大多数留守农民知识水平低、防范意识差,对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缺乏足够认识,滥用药、滥施肥现象十分普遍,盲目的生产排放造成对土地、水源的严重污染,产品的有害物质残留也居高不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统”的功能正是解决此问题的有效途径,“统一供种、统一育苗、统一管理、统一农资”等手段将生产资源实现了合理优化配置,降低了成本、提升了产量、增加了收入、保障了安全。
       3、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有利于推动“三化同步”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了“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大任务。在“三化同步”中,农业现代化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面貌落后、手段落后,发达国家之所以发达,其原因就在于实现了城乡一体化。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目前我国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
       其一,在劳动力转移和人力成本上升的新形势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通过提升农业机械的使用率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变自古以来农业“看天吃饭、用人干活”的旧面貌,加快了农业机械化步伐;其二,农业社会化服务一定程度上统一了产品质量标准,由此可以大大提升农产品产后初加工水平,对于降低加工成本、发展精深加工及延长农产品产业链起到了重要作用,推进了农业产业化发展;其三,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健全了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技术、品种、土地等向种养大户和专业能手集中,提高了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农业生产能力,推进了农业规模化经营。
       二、目前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基本模式
       一是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综合服务模式。政府主管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着公益性的服务职能,并有着技术、信息及网络等优势,通过联产业联基地联农户,对产业的规划布局、技术引进、示范推广等提供系列服务,促进优势产业发展。
       二是农村基层组织兴办各类服务组织模式。农村基层组织起着外联政府职能部门,内联广大农户的纽带作用。农村基层组织所提供的内部服务,是整个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基础,其优势在于既了解当地的生产状况、又了解农户的需求状况,还具有一定的行政效力。如组织农民统一购买良种、化肥、农药、农膜等生产资料,统一组织浇水、灭虫和户间互助,统一销售农副产品等等,充分发挥“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的统一经营职能。另外,还可通过信息服务、科技服务、设立营销协会、农副品代办及深加工、货物中转等形式,兴办社会化服务产业,以突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合作功能,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发展。通过这种模式不但能增加集体收入,更重要的是抓住了经济发展的主动权。
       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能人大户)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以产业为基础、资本为纽带,将分散的技术力量、农业机械、品种资源集中整合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在合作类型上既有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有农业产业协会,为农民提供技术、农资、信息、产品收购等一项或多项服务或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村、镇(乡)、县三级均可兴办,同类型的专业合作组织还可组建联合组织等,扩大合作领域。随着此类模式规模的扩大和建设规范,其也将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力量。
       四是农业龙头企业模式。农业龙头企业一头联市场,一头联基地联农户,企业利用自身的加工、冷藏、包装、市场等设备设施优势,负责收购农产品加工原料或销售鲜食农产品,其"订单"式一条龙服务更受农民欢迎,极大地提高了农民抗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此类模式一般采取“公司+农户”、“生产基地+农户”或“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解决农民生产经营中的“一进一出”问题。龙头企业通过产业化经营带给农民技术信息,这是“一进”。“一出”就是农产品通过龙头企业进入了市场,劳动力走出了传统的农业生产领域,使农民在产业化进程中得到实惠,对推进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三、对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几点建议
       1、壮大村集体经济实力以打造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架构
       村级农业社会化服务直接与农户见面,是各层次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基础,其功能是通过参与其他基层服务组织服务,将村级及以下基层服务主体联系起来,起着内联农户、外联经济技术部门和其他各种服务组织的纽带作用。因此,发展壮大村级服务组织,壮大其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十分必要。要因地制宜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不断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实力;切实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选派责任心强、有能力、服务意识强、群众认可的优秀人才担任基层领导,努力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整体素质,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组织保障;明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行政职能,鼓励以村级两委为主体牵头领办社会化服务实体,在种苗、农资、信贷、技术上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完善村集体服务功能,让村集体既服务又受益,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增强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强化政府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力度,下方一定的权力到基层组织,并且在资金和税收上予以照顾,激发基层干部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减少他们不必要的一些顾虑;逐步推进村级服务站点建设,根据农民的需要,可以考虑设立若干农业服务小组或服务站,为农户提供产供销一体化服务。
       2、加大对服务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力度
       鼓励和支持多途径兴办服务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技推广部门,供销部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技术人员,农村运销专业户,种粮大户,致富带头人等都可利用各自优势牵头兴办。在形式上,坚持多样性原则,将以农机、农技、农资为纽带的合作社作为发展重点,同时积极兴办各种专业协会和其它合作经济组织。引导各相关合作经济组织跨区域合作与联合,扩大规模,为农产品参与更大范围的市场竞争创造条件。
       资金与政策上对服务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所倾斜。我国每年执行的种粮补贴可以考虑对服务型合作经济组织给予照顾,可以将已转包土地农民的补贴转补给合作经济组织,同时将补贴给个人的农机补贴也向合作经济组织转移,以此激发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的积极性;民政、工商部门应注重服务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注册登记,以确立其经营主体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并进一步予以税费优惠;金融机构应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要的资金支持,加大信贷投入;各有关部门应允许服务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营与本专业有关的生产资料,支持他们创建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合作组织生产的产品。
       3、加强财政和金融、保险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支持
       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很多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自身积累十分有限,发展中离不开财政和金融的资金扶持。农村信用社要充分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坚定不移地贯彻“以农为本,为农服务”的办社宗旨,进一步增强为农服务的能力,以小额信贷为主,推进金融产品创新;推进抵押品替代机制创新,比如商业信用、信贷保险等,使农户和小企业摆脱“抵押品不足”困境;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增加对农户的信贷供给;大力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继续推进信用社体制机制改革;对于真正贷给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信贷资金,国家在政策上要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以此鼓励农村信用社为三农服务。
       另外,因为农业生产,尤其是种植业生产一定程度上依赖于自然条件的变化,自然条件的变化直接决定种植业的收益,对自然灾害的抵抗力偏低。因此,要探索新的农业保险机制,使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能够在正常条件下规避由自然灾害或者人为因素带来的经营风险。目前所执行的减产70%才算作自然灾害、保险公司才予以赔付的标准显然过高,建议重新制订赔付标准。同时,目前对于农业生产遭受的损失也没有专业机构来进行计算,在一定程度上对保险公司的理赔以及损失的申报造成了困难,也容易引起纠纷,建议成立专业的农业生产损失分析机构,健全农业保险的机制。
       4、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人才梯队建设
       一是加强现有技术人员的培训。基层农业科技人员直接面对群众,需要帮助群众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问题,他们的素质直接影响到社会化服务水平。政府应根据各地区农业产业特点和农业科技推广重点,加大对农业科技人员的培训投入,经常性通过专业培训、定期进修、继续教育等多种途径,不断更新和完善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技术人员服务农民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鼓励年轻技术人员投身社会化服务。我国每年有数以万计的大中专农技毕业生走向社会,如何就业也是困扰社会的一个难题。政府应加大对社会化服务队伍的补贴力度,鼓励广大大中专毕业生加入社会化服务组织,由政府给予一定的工资补贴,既解决了学生就业问题,又充实了社会化服务人才队伍,实现可持续发展,可谓“双赢”。

友情链接

民革中央| 江苏民革| 徐州政协| 徐州统战| 南京民革| 无锡民革| 常州民革| 苏州民革| 扬州民革| 泰州民革| 镇江民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