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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会矛盾调处工作及扶持力度,助推徐州社会稳定、经济大发展         2012-07-18 08:35:09         近年来全国各地都面临群体事件高发的态势,恶性突发事件层出不穷,我市也不例外。2011年,徐州市司法局组织精干力量,成立“徐州市司法局矛盾调解中心”, 社会矛盾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社会效果非常明显,其经验由司法部向全国转发。以2011年度案件为例,2011年度,市各调解组织接待群众19535批次41753人,受理纠纷17044件,调解成功16930件,调处成功率99.33%,为徐州市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在复杂的社会形势下,面对新的问题,如何使人民调解真正成为新时期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提案者认为,应不断探索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新途应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助推徐州经济大发展。
       一、人民调解存在的新问题。。
       1、社会矛盾调处经费保障不足。2005年市委市政府两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大调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即徐委办【2005】35号文件。目前存在部分县(市)、镇两级未按徐委办【2005】35号文件要求,出现“不足额”、“不明确”、“镇村无”等现象。如徐州市矛盾调处硬件设施更换及聘用人员工资拖欠问题得不到及时处理。
       2、对这一工作机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在实际运作中,一些街镇、职能单位的领导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看法上存在偏差,有的只是按要求发个文,挂个牌,只图一个表面,没有实实在在地按照《实施意见》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
       3、与公安行政调解的整合有待进一步加强。
       这一工作机制的核心是以人民调解为主要手段,通过有效整合行政调解等资源,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但从实际运作过程中,我们发现人民调解和公安行政调解的整合度不高。现阶段大量的治安、轻伤害案件还是由公安部门独立调解为主,人民调解参与程度低。人民调解和公安行政调解还没有建立有效的衔接工作制度。
       4、基层调解组织网络体系需进一步健全。
       “人民调解工作室”仅有化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能力还是不够的,要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必须在矛盾纠纷的预防上下功夫。目前,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矛盾纠纷的预测、预警、预防、排查、调处调解组织体系。
       5、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主要表现为少数调解员法律素质不高,在调解中往往是凭经验、讲威信,调解方法简单、陈旧,调解技巧不足。面对复杂的民间纠纷,如果无法做到依法调解。
       二、加强新时期我市人民调解的建议。
       1、加大人民调解工作资金投入。据悉,2010年至2011年,“110数字平台”升级改造已投资1200余万元,2011年度“城管数字平台”建立已投资4200余万元;另外,市政府开通了“12345热线”、市妇联开通了“1238热线”等等,这一切关注民生为老百姓办实事的举措,必然为我市社会和谐稳定作出巨大贡献。应急需加大社会矛盾调处方面的投资力度,完善12348热线基础设施,便于各热线之间尽快完成有效对接联动,形成合力全面提高社会管理效能。彻底解决聘用人员待遇问题提高参与人民积极性。届时好,会为我市全面推进完善“诉调对接”、“公调对接”“检调对接”、“各民生热线对接联动”注入及时、强劲动力。
       2、深化舆论宣传,提高调解工作的法律效力和社会效应。人们调解是减轻司法裁判压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因此,要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就必须发动群众普遍参与,提高人民群众对调解的认识、支持、帮助的自觉性。必须进一步强化舆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采取发放公开信,悬挂横幅,调频广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大力宣传新时期人民调解的地位、作用及法律效力,使人民调解深入人心,成为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同时加强对人民调解的目的意义、人民调解员的典型事迹以及调解案例的宣传,不断增进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了解,逐步形成“群众有矛盾,先找调委会”的局面。
       3、全面推进“矛盾纠纷调解网格化建设”。确保调解组织全面覆盖城乡每一个角落,不留死角,划网有人,明确责任,快速反应,要至少做到“可能引发群体性的矛盾纠纷”被发现在初起之时、努力化解在苗头阶段。在此基础上,依据“人、地、事、物、情、组织”等因素对村(居)辖区进一步细化分级分格,建立比社区更小、管理更精细、服务更到位的四、五级网格,进一步缩小排查单元,落实排查责任,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落实、生效在每一个格里,做到“凡事不出格”。
       4、加强推进调解员和信息员队伍建设。
       一是选用一些文化素质高、懂法律、懂政策、责任心强、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调解员;二是强化知识培训,提高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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